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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0-23 17:16: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0 号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海南
橡胶,A 股证券代码:601118;
王任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艾轶伦,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奇胜,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 超,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姜宏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天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劲,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卫良,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30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海南橡胶的橡胶产品盘亏,公司对其相关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海南橡胶相关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在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经过现场盘点和核查,
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橡胶产品实际库存 9.66 万吨,
盘亏 1.76 万吨,其中全乳胶盘亏 1.72 万吨,高氨浓缩乳胶盘亏
0.04 万吨。公司将存货损失时间追溯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
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17—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7—2022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分别调减存货 21,035.30 万元、21,035.30 万元、14,335.94 万元、879.60 万元、8,930.00 万元、19,954.19 万元,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 12.06%、15.09%、10.04%、0.60%、5.92%、11.46%;2019—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5,528.90 万元、21,221.06 万元、12,532.57 万元,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0.4%、1.35%、0.82%;调减营业成本 5,528.90 万元、21,221.06万元、12,532.57 万元,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 0.43%、1.43%、0.85%。2022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分别调增资产减值损失、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1.11 万元、1,081.11 万元、810.83 万元、810.83 万元,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 7.64%、15.23%、21.14%、11.8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王任飞、艾
轶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奇胜、李超、姜宏涛、王天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劲、孙卫良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任飞、艾轶伦,时任总经理李奇胜、李超、姜宏涛、王天明,时任财务总监王劲、孙卫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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