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10-24 17:36:3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具体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研判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与 ESG 相关的整体战略以及子战略等;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负责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应做好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
部门对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上报议案进行初审,并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
召开会议,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支持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提前3天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