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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誉远: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

公告时间:2024-10-25 17:01:13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规范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市场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分析、猜测、恶意抨击等;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未公开信息或不实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属于公司具体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室、各子公司及事
业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采取相关行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辖区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各
类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文章链接、失实或质疑内容、刊载媒体、传播情况、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和应对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室及子公司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发现、筛查、反
馈与本单位相关的媒体及自媒体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并协助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舆情信息联络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处置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严重负面或者失实信息,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区分类型、迅速行动,高效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口径一致、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负面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工作,严格保证工作组牵头下的口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的疑问、询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和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责任担当。公司在处理负面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坦诚交流,充分考虑股东、投资人、社会公众的感受,客观积极地践行责任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重要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稳妥处理、减少对抗和激化,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和有效运作的意识,切实化解负面舆情,全力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和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快速判断舆情类型,如为一般舆情,按照一般舆情工作方案组织应对,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快速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同时积极推进核查落实;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情形时,需立即向辖区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信息采集小组根据
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全体或专项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汇报舆情发展变化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决定应对方案的实施和调整,有效管理舆情影响程度和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做出初步判断;
(二)及时与各相关方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做好与重要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主动沟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四)视舆情传播情况和影响程度,预判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确定官方发声渠道,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各类媒体、自媒体,公司需立场鲜明维护正向价值观,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室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和舆情信息联络人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如果
出现重大工作疏漏、未及时反馈汇报舆情信息、错报瞒报、未按规定要求沟通及实施应对举措等致使公司出现贻误时机、决策不当、执行低效等损害性情形,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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