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20:24:27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2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高光功率紫外固态光源产品建设项目”和“LED照明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光电传感器件集成封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光莆(珠海横琴)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莆横琴”)实缴出资,用以实施 “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同时为光莆横琴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8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9月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1,363,368股新股。根据发行结果,公司实际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507,997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4.83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030,803,595.5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140,135.80元,公司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7,663,459.71元。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9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0月24日,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募集资金用
名称 (元) 途
光莆(珠海 招商银行股份 海外智能制
横琴)供应 有限公司珠海 656901635210001 0.00 造产业基地
链有限公司 分行 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光莆(珠海横琴)供应链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协议的“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就募集资金管理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6901635210001,截至202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林建山、杨恩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