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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8 16:15:03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月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2002]12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400001300254。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6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英文)
第五条 公司住所: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 9 号。
邮政编码:243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8,482,776.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维护公司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
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模具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000 万股,发起人为:中钢集团马鞍
山矿山研究院、安徽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北京金泰宇财务咨询开发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
别为 2800 万股、400 万股、400 万股、15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50 万股。
除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以净资产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58,482,77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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