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8 17:51:52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及时监控媒体、网络、自媒
体信息,包括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根据需要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
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敏感事项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加
强预测预判,强化监测监控力度,积极制定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报送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较 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
对能力。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
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
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