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公告时间:2024-10-28 21:31:58
股票简称:保隆科技 股票代码:60319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资信将每年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情况
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不含全体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王嘉陵及杜硕)、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在本次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将不参与本次发行。
2、如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在本次发行首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将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认购成功,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自本次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如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主体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王嘉陵及杜硕的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亦不通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他人的账户参与本次发行。
2、本人放弃参与本次发行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情况,由此所得的收益均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现金分红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的要求,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2)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①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且不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度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度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如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充分听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并降低对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水平,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章程本条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定不得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相冲突,并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论证及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听取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拟定后,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后生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2021-2023 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含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0 年度 13,608.18 18,318.44 30.13%
2021 年度 26,839.82
2022 年度 6,478.29 21,413.10 30.25%
2023 年度 13,571.42 37,883.35 35.82%
最近三年 28,137.73 86,136.27 -
合计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98.00%
注 1:2021 年 4 月,公司为推进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未对 2020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在 2021 年中期进行了利润分配。
注 2:计算 2021-2023 年合计现金分红金额时归属于 2021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按 2021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占 2020 年和 2021 年两年合计的比例拆分,为 8,088.02 万元。
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