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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津药药业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9 16:30:05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置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首席财务官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财务中心为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
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与财务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共同
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
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日常监测中,发现在财务公司存款出
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定期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相关情况,包括账户、种类、金额等;
(二)财务公司相关情况,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三)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2.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
第十条 公司如遇下列情形,应向董事会提交不定期报
告,包括: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工作开始后,公司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列席。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
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如发现财务公司存在第
十条情形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
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在两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财务公司尽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财务公司做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时,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 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临时资金解决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时,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资金进行补充。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要求财务公司消除此类隐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
规定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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