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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29 19:06:5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75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的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
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负责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买卖公司股份信息的确认、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详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应予锁定的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有权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及备案,由公司公告其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
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3)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限制及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
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责任人被深交所或北京证监局问询的,应按要求就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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