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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蓝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19:46:29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对待投资者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全面、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
建立以下沟通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
(七)广告;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业绩说明会;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章 舆情管理
第十七条 舆情主要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问答、股吧等各类型网络信息载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舆情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处理舆情时应协调、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适时发布声明,提出解决方案,缓解投资者疑虑,树立公司形象,将舆情尽可能控制在小范围,避免大规模扩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快速反应。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公司在发布公告和信息时,可以预先对该事项发布后可能引发的市场反应进行预判,提前做好舆情应对方案;
(二)发生重大舆情时,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至总经理、董事长,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舆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一时间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通过公司网站、公众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等方式发布首次舆情声明,率先表明公司积极处理舆情的态度;
2、积极收集整理舆情相关依据,提出解决方案,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IR 邮箱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投资者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调查情况追加发布舆情公告。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或舆情调查公告,提出解决方案,缓解投资者疑虑;同时可向深圳市委网信办辟谣平台提供证据,经网信办核实后进行官方渠道辟谣。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网络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未公开的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保密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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