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秦东栋)
公告时间:2024-10-29 20:34:46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方纳米
股票代码:300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秦东栋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方纳米”)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附表......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德方纳 指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米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秦东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曾用名 秦东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10230************
住址 上海市崇明区******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的居留权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德方纳米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当前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投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
少其在德方纳米拥有股份权益的明确计划,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德方纳米的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将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4,009,4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按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2,807,600 股后的总股本计算)。上述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前述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无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 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 动后持股 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秦东栋 0 0.00% 14,009,402 5.05%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已按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2,807,600 股后的总 股本计算。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尚未取得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证券过户 登记确认书》。上述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中“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按 14,009,402 股过户登记完 成后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吉学文先生与秦东栋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
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吉学文
乙方(受让方):秦东栋
(一)股份转让
1、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009,402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德方纳米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乙方,
乙方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乙方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 6 个月后的减持行为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33.04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462,870,642.08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陆仟贰佰捌拾柒万零陆佰肆拾贰元零捌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3、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目标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目标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4、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25,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乙方应于双方签定本协议且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当日,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2)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乙方应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确认书当日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3)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 个自然月内,乙方应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287,870,642.08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捌拾柒万零陆佰肆拾贰元零捌分)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5、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6、 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交易未完成,甲方需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 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致使对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
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费用、责任或损失全额赔偿履约方。
(三)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股份比例根据尚未 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 份数量的公司总股本计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转让方吉学文先生的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应在办理过户之前解除质押。除前述质押情况外,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德方纳米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列表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