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股份:圣龙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6:43:27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 号)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35,44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43,819,990.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845,271.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8,974,718.7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新增实
施主体的议案》,且该议案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同意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宁波圣龙五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五湖”)、宁波圣龙智造凸
轮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智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4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圣龙五湖、圣龙智造的名义增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并由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圣龙五湖、圣龙智造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万元)
宁波圣龙五湖 宁波银行股 年产 350 万套高效
汽车零部件有 份有限公司 86031110000947183 0 节能与新能源关键
限公司募集资 鄞州支行 汽车零部件项目
金专户
宁波圣龙智造 宁波银行股 年产 350 万套高效
凸轮轴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86011110001045114 0 节能与新能源关键
司募集资金专 鄞州支行 汽车零部件项目
户
三、公司、圣龙五湖、圣龙智造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圣龙五湖、圣龙智造)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01100029200136810、86031110000947183,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
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购买金融产品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