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8:43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
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