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7:59:00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 2024-063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8 月 15 日、8 月 21 日、8 月 28 日、10
月 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 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8),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
下同)及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作为原告提起
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2 项(均未结
案),涉案本金 32,338.83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85%,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未结案诉讼、仲裁情况
类别 诉讼、仲裁数量 标的数额(本金) 诉讼事项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原告 0 0 合同纠纷等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被告 22 32,338.83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数额 案由 状态
(本金)
1 (2024)渝 0112 驰田汽车股份有 上汽红岩、 1,653.23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0983 号 限公司 本公司
(2024)渝仲字 重庆农村商业银 金融借款合
2 第 4233 号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红岩 24,500.00 同纠纷 仲裁待开庭
江北支行
3 (2024)渝 0112 陕西法士特齿轮 上汽红岩、 2,754.78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2198 号 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上汽红岩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新收到法院送达
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36302 号】),因申请人重庆斯曼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127 万元的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36613 号】),因申请人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785 万元的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37889 号】),因申请人驻马店广大鸿远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303.06 万元的财产。
4、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1 执保 675 号】,因申请人昆山茂顺密封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法院裁定对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78.27 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三、上汽红岩部分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超过 1,000 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 2 份,具体情
况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74 民初 655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 180,000,000 元;
二)、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645,833.33 元;以及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
(以本息之和 180,645,833.3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0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5,029.1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
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55 民初 75440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款 39,984,688.05 元;
二)、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
1,119,580.34 元以及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
息(以本金 39,984,688.05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46,800 元,由
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上汽红岩部分诉讼、仲裁正在程序中,一审已判决的诉讼正在拟上诉程序中,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