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证乾元)
公告时间:2024-11-04 18:25:40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证乾元)
上市公司名称: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京北方
股票代码:00298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 402 号楼 5 层 603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803A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和《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
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公司/公司/京北方 指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 402 号楼 5 层 603
法定代表人:韩忠建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252332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06-01 至 2035-05-31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韩忠建:90%
员志强:10%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803A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韩忠建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员志强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京北方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京北方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拉萨永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37,023,11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98%。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37,023,1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8%,成为持有京北方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 股份性质 本期权益变动前 本期权益变动后
义务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股)
中 证 乾 元 合计持有 0 0.00% 37,023,115 5.98%
资 本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其中:无 0 0.00% 37,023,115 5.98%
( 代 表 中 限售条件
证 乾 元 康 股份
祺 一 号 私 有限售条 0 0.00% 0 0.00%
募 证 券 投 件股份
资基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股份支付的对价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4 日,拉萨永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拉萨永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中证乾元康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甲方转让 37,023,11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8%。
(2)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12.92 元/股(协议签署前一日收盘价 14.35
元/股的 90%),转让总价款(含税价)为 478,338,645.80 元(大写:肆亿柒仟捌佰叁拾叁万捌仟陆佰肆拾伍元捌角)。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京北方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1)自交易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51,114,186.69 元(大写:伍仟壹佰壹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陆元陆角玖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双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 315,879,978.85 元(大写:叁亿壹仟伍佰捌拾柒万玖仟玖佰柒拾捌元捌角伍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并取得确认书后(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三笔股份转让款 111,344,480.26 元(大写:壹亿壹仟壹佰叁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贰角陆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前两笔股份转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2)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5、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