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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傲农: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5 18:32:37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ST 傲农 公告编号:2024-193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
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2024)闽 06 破申 59 号)和《决定书》((2024)闽 06 破 107
号)。漳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广州市联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鲲公司”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及
因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对持续经营能力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 9.8.1 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傲农”,股票代码仍为“603363”,股票价格的日
涨跌幅限制仍为 5%。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若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4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4-125),披露了债权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但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由,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漳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闽
06 破申 59 号)和《决定书》((2024)闽 06 破 107 号)。漳州中院裁定受理
申请人联鲲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2024 年 5 月 17 日,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舟集团”)
向漳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漳州中院立案审查期间,广州市联鲲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挽救价值为由,向漳州中院申请对公司重整。大舟集团以联鲲公司已申请公司重整为由,撤回其申请,漳州中院依法变更申请人为联鲲公司。漳州中院已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公司,公司对联鲲公司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申请人:广州市联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1827463L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民营工业三街 7 号
经营范围: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鱼病防治服务;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生物饲料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肥料生产;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申请事由: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挽救价值为由,向漳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漳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闽
06 破申 59 号)。漳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联鲲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
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4 年 5 月 17 日,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舟集团”)
向本院申请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生物公司”)进行重整。本院立案审查期间,广州市联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鲲公司”)亦以傲农生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挽救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傲农生物公司重整。大舟集团以联鲲公司已申请傲农生物公司重整为由,撤回其申请,本院依法变更本案申请人为联鲲公司。本院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傲农生物公司,傲农生物公司表示对联鲲公司的重整申请不
持异议。本院查明,傲农生物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于2015年8月27日完成股份公司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
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3363,企业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87164.0622 万元。傲农生物公司核心业务为饲料、生猪养殖、兽药动保、原料贸易以及食品相关业务等。傲农生物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兴亭路与宝莲路交叉处。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
傲农生物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024 年 5 月 31 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 0602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傲农生物公司向联鲲公司支付 1018.6300 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傲农生物公司及联鲲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于 2024 年 6 月生效。
2024 年 2 月 5 日,本院根据原申请人大舟集团的申请,同意傲农生物公司
进行预重整,并同意由属地政府、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和债务人共同推荐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
根据傲农生物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4 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截止 2024 年傲农
生物公司单体资产总计约 102.26 亿元,负债总计约 71.06 亿元。傲农生物公司单体资产账面价值虽大于负债,但其账面资产的主要构成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根据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傲农生物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显示,傲农生物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资金严重不足,持有的股权及债权类资产流通性较差,短期内难以变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供偿还债务
的现金严重不足。傲农生物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与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为代表的 14 家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傲农生物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联鲲公司对傲农生物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傲农生物公司未能向联鲲公司清偿到期债务,联鲲公司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傲农生物公司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傲农生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傲农生物公司在预重整阶段,已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因此,联鲲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联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漳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闽 06
破 107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4 年 2 月 5 日,本院同意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
整,并同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2024 年 11 月 5 日,本院
根据广州市联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毛雯茹、林富志、申林平、王明磊、林斌、黄薪豫、张坤峰、顾丹妮、朱亦、郑晓锋、曹洁、陆亦晨、章盛彦、庞添毓、黎安琪、章佩玲、李玮雯,其中郑建军、毛雯茹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郑建军、毛雯茹
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毛雯茹、林富志、申林平、王明磊、林斌、黄薪豫、张坤峰、顾丹妮、朱亦、郑晓锋、曹洁、陆亦晨、章盛彦、庞添毓、黎安琪、章佩玲、李玮雯
联系电话:18965204329、18965478247
联系邮箱:answglr@163.com
(三)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漳州中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公司重整期间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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