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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7:59:09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2 证券简称:科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4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及原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7 号)核准,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1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480,14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1.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80.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9.43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570.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全部
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
具容诚验字[2021]230Z018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和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相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一)原因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和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进一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步加大对新型电力系统领域内的研发、市场投入与重点布局,不断推进、落实公
司聚焦于数字能源业务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投资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
业基地项目,并同意将原用于“智能换电站产业化项目”“一二次融合智能成套
设备产业化项目”“5G 通信控制模组及智能终端研发项目”原承诺投入但尚未
使用资金及累计理财收益和利息变更用途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智能
终端产业基地项目。本次变更后,原“智能换电站产业化项目”“一二次融合智
能成套设备产业化项目”“5G 通信控制模组及智能终端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
专户将予以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将终止,“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
产业基地项目”相关项目公司将开设专户对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和 10 月 18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
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基于政策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现状,
同意变更新型电力系统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由公司原拟在合肥市肥西经开区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变更为科大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创新大道与平天铺路交口
西南角变更为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 777 号及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5111 号,使
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变更为 12,000 万元,同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累计理财收益
和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变更后,公司将开设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管,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用账户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50131001015011347 7,000.00 新型电力系统
科大智能科技 智能终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7160078801500005465 5,000.00
化项目
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后期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元证券。公司的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上述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凯、葛自哲可以随时到上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相关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上述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上述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相关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及上述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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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上述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相关银行及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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