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20:30:09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4-10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
时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 13: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 7 名。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
董事长马黎阳先生、董事马仲伟先生属于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两 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本次董事会会议符合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其 余 5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本议案获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经审核,全体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公司新增海外业务发展机会,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并由该参股子公司独资设立境外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
子公司并由该参股子公司独资设立境外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9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柴永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0)。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柴永福个人简历
柴永福,男,1973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主要工作经历: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5 月,雅榕(温州)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伙人;
2018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总监;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9 月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
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11 月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
2004 年 8 月至 2007 年 5 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主任;
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8 月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柴永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信息披露日未持有公司股票。
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