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1-07 21:41:3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八)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六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会议通知连同必要的会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专人方式提交全体与会人
员,前述会议资料应使参加会议的监事能够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在召开通讯会议的情况下应载明接收人、接
收方式以及提交表决票的最后时限,且该等时限不应短于法定
的会议通知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提交的有效
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在事后提交其签字确认的对提案的简要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三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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