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7:23:38
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6
债券代码:127060 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50.3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 1.75%。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30 名。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8日在公司官网(www.xiangjiamuye.com)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86)。
4、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1 日
2、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16 元/股
4、授予数量:250.30 万股
5、授予人数: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30 人,包括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员工。
6、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公司
姓名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量的比 总股本的比例
股) 例
何业春 董事、副总裁、董事 10 4.00% 0.07%
会秘书
吴志刚 副总裁 10 4.00% 0.07%
覃海鸥 副总裁 10 4.00% 0.07%
涂毅 副总裁 10 4.00% 0.07%
李治权 董事、财务总监 10 4.00% 0.07%
蒋京 董事 8 3.20% 0.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共 6 人) 58 23.17% 0.41%
中层/基层管理/技术人员 192.30 76.83% 1.35%
(124 人)
合计(130 人) 250.30 100.00% 1.7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小计数比例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红利、股票拆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的时间 解除限售的比例
售的安排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50%
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4)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类激励对象在限售股解除限售之后,应持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已解除限售的激励股票时应当遵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及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两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 1、2024-2025 年净利润累计值不低于 3 亿元;
2、2024-2025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90 亿元,且净利润累计值不低于 1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 1、2026-2027 年净利润累计值不低于 6 亿元;
2、2026-2027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120 亿元,且净利润累计值不低于 3 亿元。
注:1、“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准。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依据。
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比例大于等于 100%的,相应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公司层面解锁总量为计划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00%;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比例大于等于 80%且小于 100%的,相应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公司层面解锁总量为计划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剩余未解锁部分由公司收回;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比例未达到 80%的,相应解锁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之和。
(2)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激励期间分年度进行考核。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 4 个档次,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的考核目标完成度达到 80%(含)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