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奥瑞德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8:44:11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4-08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案件本金 1 亿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不会对奥瑞德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
大影响。上述案件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 164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奥瑞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5 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
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1 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 1 亿元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
公司提供 1 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年利率为 15%,自第一个实际放款
日起算。2017 年 12 月 19 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 1 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 年 12 月 16 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
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AJXT-YL-201712-XTHT 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 年 9 月 4 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公
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2019年 12 月 18 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021 年 8 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2)。
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
23 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发回
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0)。
2024 年 1 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审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初
2760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
(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利息人民币 14,728,333.34 元;
(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 2019 年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一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
利息;
(4)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被告奥瑞德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瑞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6)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新黄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9)。
3、诉讼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立案。公
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 164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前期违规担保事项,新黄浦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重整前的普通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受偿方式进行清偿。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总金额为 185,728,333.34 元。根据重整方案的清偿方式计算,并经重整管理人与新黄浦公司的确认,公司应偿付金额为 9,476,416.67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 时,重整投资人已支付 2,000 万元人民币至公司管理
人账户用于支付公司违规担保债权人(万浩波、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新黄浦公司)作为奥瑞德普通债权人所占用的偿债资源,且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承诺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弥补上述违规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控股股东将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补足。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公司应偿付万浩波、浙江国都控
股有限公司、新黄浦公司合计金额为 26,232,823.47 元,故控股股东应补足金额为6,232,823.4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上述需补偿的 6,232,823.47 元资金。综上,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案件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