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亨通光电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2:30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90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于 2024 年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属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宣传栏对本计划拟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亨通光电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5、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调岗,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76 名调整为 529 名,上述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76 名调整为 529 名,本次调整后的 529 名激励对象具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亨通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