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6:58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十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更换后,直接担任监事,任期三年。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或履行其他符合公司规定的提议流程。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日和 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通过电话会议连线现场会议的监事或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以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或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视为无效,不予统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开展决议事项后评估,并在后续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前,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