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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11-14 17:21:14

证券简称:万源通 证券代码:920060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WanYuanTong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128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发行人上市之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承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
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4、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发行人上市之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承诺,作为公司总经理,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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