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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6: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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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85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5,4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07,046,40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38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 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677,051,518 99.1908 16,761,059 0.4521 13,233,831 0.357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167,637,730 84.8229 16,761,059 8.4809 13,233,831 6.6962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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