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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9:03:38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80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重要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数量及占比:63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0.39%。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人数:7 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9 元/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下发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24〕142号),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安排,经北京电控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9月10日,独立董事祁卫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2024年9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以2024年10月2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9元/股。其中,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9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10月25日
(二)授予数量:630万股
(三)授予人数:7人
(四)授予价格:2.6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第一类限 占第一类限制 占本计划公
姓名 职务 国籍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授出权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张兆洪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 中国 110 17.46% 0.07%
主席
佘晓敏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 中国 100 15.87% 0.06%
员、副总裁
王江波 董事、执行委员会委 中国 100 15.87% 0.06%
员、副总裁
安鹏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 中国 80 12.70% 0.05%
总裁、首席财务官
申艺兰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 中国 80 12.70% 0.05%
总裁
李宾 执行委员会委员、副 中国 80 12.70% 0.05%
总裁、
张超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中国 80 12.70% 0.05%
合计(7 人) - 630 100.00% 0.3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市管干部、独立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锁定至其任期
满后解除限售,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④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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