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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20:06:07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9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
午9:15至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0,783,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6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895,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88,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71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641,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22%;反对2,0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55%;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1,346,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3.6055%;反对2,0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4%;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31%。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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