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嵘泰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8 17:40:3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11155 号
致: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许惠劼律师、宋琳琳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了《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
都区仙城工业园乐和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诚亮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12 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8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32,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5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212,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2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 夏诚亮
1.02 朱华夏
1.03 张伟中
1.04 陈双奎
根据表决结果,夏诚亮、朱华夏、张伟中、陈双奎当选为公司董事。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顾晓春
2.02 王雷刚
2.03 汤标
根据表决结果,顾晓春、王雷刚、汤标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 陈晨
3.02 韩欢
根据表决结果,陈晨、韩欢当选为公司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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