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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9 17:02:46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4-098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
经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
6102976R,以下简称龙建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公司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和)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原会计处理不审慎,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尚云龙、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田玉龙、时任总经理宁长远、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总会计师于海军、董
事会秘书闫泽滢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报备文件
《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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