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三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1-20 18:46:35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原条款 拟修订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会议事规则》;
(十)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股东会。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应当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见。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在收到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书面反馈意见。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和主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提案。 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