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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6:14:3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
层、29-31 层、34-41 层)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发行人: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增信措施情况: 无增信
信用评级结果: 主体 AAA/债项 AAA
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中国(上海)自由贸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场(二期)北座 六层至二十六层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1、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深圳能
源”)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6
号”文同意注册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0 亿元(含)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发行的第三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本期债券的债券简称为“24 深能 Y2”,债券代码为“524032”。
2、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000 万张(含 1,000 万
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主体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
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 2024 年 9 月末净资产为人民币 576.53 亿元(2024 年 9 月
30 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4.75%,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4.39%;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人民币 22.12 亿元(2021-2023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9,053.78 万元、219,861.24 万元和 204,593.51 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5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7、本期债券无担保。
8、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续期选择权、递延利息支付权以及赎回选择权等相关权利,则会造成本期债券本息支付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税务提示: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
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9、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 2.00%-3.00%,簿记建档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中金公司簿记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1 日)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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