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1-21 16:29:57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 1230 号柏树大厦 B 区 5 楼)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目录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须知 ......2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3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4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议案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8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以下简称股东):
为确保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本须知。
一、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大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二、与会股东请注意如下纪律,以保证与会股东均能顺利行使合法权利:
1. 会议期间,请不要大声喧哗,并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关闭。
2. 会议期间,请不要随意打断主持人发言。如需发言,请在会议就相关议案事项进行讨论时举手示意主持人,经主持人同意后,请就与该议案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与议案无关的问题请勿在会上讨论。
3.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各相关主体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本次大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依法适用常规投票制。
具体投票机制说明如下:
与会股东应在表决票上“同意”、“弃权”、“反对”的对应空格中选择其中一个空格处打“√” ,并签上姓名。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未在表决票上签字等情形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依法计为“弃权”。
五、本次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律师进行见证。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30
会议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 1230 号柏树大厦 B 区 5 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无法主持时)过半董事推举的其他董事
会议程序:
一、会议预备阶段
1.主持人简要介绍大会纪律(与会须知),并宣布本次大会正式开始
2.主持人简要介绍现场到会的股东情况
二、议案审议阶段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及问答阶段
四、股东表决及计票阶段
五、形成会议决议
六、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结束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4,292,973 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433,805 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
2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4,292,97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433,805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4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范围内,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5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当公司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 利润分配形式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
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 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
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根据公
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