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7:34:36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274,4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274,4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62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74,4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8%。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阮林兵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阮林兵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截至审议本次解锁事宜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限售条件。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 2023 年属于经营活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4.67
目标如下: 亿元,2023 年净利润率为 9.95%。
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9 亿元或者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当期对
2023 年净利润率不低于 9.12%; 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注: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率”以经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且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62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A 或
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 B,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果共有“A、B、C、D、E”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 为 100%。
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
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 1 1 0.8 0.6 0
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6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74,4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68%。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限售限制性 售数量占已
股) 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
(万股) 股票比例
副董事长、副
1 谢云娇 中国 总 裁、董事会 23.60 9.44 40.00%
秘书
2 吴利 中国 董事、副总裁 25.00 10.00 40.00%
3 邱杨友 中国 董事、副总裁 23.60 9.44 40.00%
4 胡文海 中国 董事 21.00 8.40 40.00%
5 阮林兵 中国 副总裁 25.00 10.00 40.00%
6 林美芳 中国 财务总监 9.60 3.84 40.00%
核心骨干员工(256 人) 690.8 276.32 40.00%
合计 818.60 327.44 40.00%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74,400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