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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集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2 18:59:48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
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核,最后报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按计划进度完成,财务部门负责对工作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对于付款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对象等事项,应当保存好相关依据性材料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披露。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八条 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 6.3.10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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