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20:46:35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3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当前持股股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份来源
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 持股 5%以 7,984,000 7.1695% 北交所上市
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 上股东 前取得及上
税港区厚扬天灏股权投 市后权益分
资中心(有限合伙) 派取得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
拟减
减持 减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持比 减持 减持 持股
股东名称 价格 持
量(股) 例 方式 期间 份来
区间 原
源
因
北京厚纪景 不高于 不高于 集中 自 本 公 根据 北交所 股
桥创业投资 2,220,000 股 1.9935% 竞价 告 披 露 市场 上市前 东
有限公司- 或大 之 日 起 价格 取得及 资
宁波梅山保 宗交 30 个交 上市后 金
税港区厚扬 易 易 日 后 权益分 需
天灏股权投 的 3 个 派取得 要
资中心(有限 月内
合伙)
注:若公司在股东拟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上述计划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计划减持比例保持不变。
(一) 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是 □否
上述股东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份总数可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三)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扬天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北交所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企业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2、现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扬天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作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 减持股份合规性说明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减持的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自身经营需要,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扬天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拟减持股份股东出具的《关于股票减持的告知函》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