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6:38:44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4-06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10 月 9 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18)。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2)。因本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本公司享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暂无利润分配款项)被冻结。就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
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0 号),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03)。2024 年 4 月 10 日,五九集团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十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大洲对五九集团享有的股权分配利润款,请见披露的《关于
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33)。2024 年 8 月 7 日,本公
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932 号之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 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0)。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
粤执复 886 号),主要内容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来寅和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新大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协助义务人五九集团发出(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五九
集团公司协助冻结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以 77,681,041.33 元为限)并划付至法院账户。五九集团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
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异 334 号)裁
定:一、撤销(2022)粤 03 执 3384 号之二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驳回五九集
团的其他异议请求。(请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4-003)。)
复议申请人五九集团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执异 334
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五九集团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执异 334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仲裁)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调解五九集团
1 2024 年 10 月孔凡武诉五九集 5.9 已结案 支付原告土地 已履行
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种植损失
58990.8 元
2 2024 年 10 月刘伟、王维军诉胡 0.2 已结案 胡清支付原告 不适用
清、五九集团劳务纠纷案 劳务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五九集团的复议申请被驳回,法院冻结本公司享有的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
款(以人民币 77681041.33 元为限)未发生变化。本公司高度重视本案件的执行,将积极研究应对,尽最大努力维护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执复 886 号)。
2、孔凡武诉五九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
3、刘伟、王维军诉胡清、五九集团劳务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