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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其软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5 19:57:4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业务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公司采用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形式、选聘范围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标准,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公司有关部门依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或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非特殊情况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细则变更履历
序号 日期 审批程序 变更备注
1 2024 年 11 月 25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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