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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8 17:44:08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5.26%。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 年 4 月 26 日和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4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7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儿庄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与工商银行台儿庄支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余额人民币1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后剩余
审议的本年度 本次担保前 本次使用本年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方 本年度可用担保
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度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额度
丰元锂能 50,000 70,000 12,000 20,000 82,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0 日
3、注册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广汇路 521 号
4、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5、注册资本:122,400 万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10,822,263.35 2,483,203,382.41
负债总额 2,151,777,197.80 1,364,141,363.38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148,512,727.56 1,360,972,843.13
银行贷款总额 437,990,000.00 110,000,000.00
净资产 1,159,045,065.55 1,119,062,019.03
项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10,258,360.70 1,194,390,147.80
利润总额 -282,952,658.36 -43,235,348.85
净利润 -244,646,470.56 -36,750,046.52
10、经查询,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4、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
5、担保最高额:壹亿贰仟万元整
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80,000 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5.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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