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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9 16:24:34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本公司需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本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都将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消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能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本公司将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债券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本公司将遵循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则指定,并取得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本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出现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将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持续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变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非正常重大资产报废;
(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发生无偿划转或赠予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五)公司发生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或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同一担保对象担保代偿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七)公司一次或累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二)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或无法履行职责,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七)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八)公司发生债券价格异常下跌或低于合理价值等重大不利变化;
(十九)公司拟分配现金股利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一)公司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资信评级机构非因债券到期而终止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评级,或债券増信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变更;
(二十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本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本公司将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最早发生日当日起两个交易日(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公司与相关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的发生;
(四)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
(五)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六)其他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及时披露;对于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变更决策程序完成后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公司信用类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交易日(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公司、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制度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和信息披露文件质量把关,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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