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嘉澳环保:嘉澳环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9 16:50: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3: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9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36,037,965 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8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31,988,498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6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049,467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2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8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6,202,46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6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28,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6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本议案 获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192,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68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7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嘉澳环保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