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1-29 19:23:40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1 月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
第七章 监事会......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党建工作 ......54
第十三章附则......54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洛阳北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注 册号为 91410300171125094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1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00 万】股,于【2011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_Luoyang North Glass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_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 20 号
邮政编码:_471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1,100,568,692_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行政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高新科技,振兴民族经济。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使全体股东获得优厚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玻璃深加工设备和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发起人名称 发起设立时持股数量(万股) 发起设立时持股比例(%)
高学明 4,169 78.9
高学林 369.87 7
冯进军 369.87 7
徐岭钦 79.26 1.5
白雪峰 79.26 1.5
方立 79.26 1.5
史寿庆 68.69 1.3
陈跃力 68.69 1.3
合计 5,283.9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_1,100,568,69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向标的资产的原权益人(即交易对象)发行的公司股票,自该等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