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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2 20:15:39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承诺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2月2日下午14:5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太平金融大厦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卫炳章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了董事、总经理柴宏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8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9,853,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8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3,423,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4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8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29,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2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0,527,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临时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
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367,40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2%;反对3,42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6%;弃权5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57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66%;反对3,42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2%;弃权5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2%。
2.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9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2%;反对2,656,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8%;弃权5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其中, 同意47,27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3.5584%;反对2,656,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85%;弃权5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1%。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1,28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53%;反对1,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6%;弃权5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8,4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49%;反对1,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7%;弃权5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王霖 杨兰
单位负责人:
张志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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