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4-12-03 18:17:5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综合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还将根据经
营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并通过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保证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公司主营业务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及专业审计的要求。公司组织内部审计
人员不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从业务部门转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员工不能负责审计其上一年曾负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遵循“以相关法规为依据,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和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八)积极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对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实行专案审计;
(十)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和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指定和修改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查阅、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等各类资料及文件,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拟定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进点、审计
实施、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整改、审计归档等步骤。具体工作程序由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的事由及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