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18:22:39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9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
1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得转让。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2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股份。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下列权利: 列权利:
...... ......
3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 ......
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相关的规
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下列义务: 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6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赔偿责任;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