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21:13:48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4-083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1 第 1 章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19,514,444 元。 第 1 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6 条 第 6 条 41,919,514,44441,610,322,444 元。
第 1 章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第 1 章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2 第 11 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 第11条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董事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 139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会根据本章程第 139140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 1 章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
3 / / 第13条 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
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 3 章 第 3 章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 第 20 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919,514,444 股。 第 2021 41,919,514,44441,610,322,444 股。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 3 章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5 第 3 章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第 2122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第 21 条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第 3 章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第 3 章 行。 第 2526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3)项、第(5)项、第(6)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第 条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6)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
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 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2/3 以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 3 章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3 章 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 26 条 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 2627 公司依照第2425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
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 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
(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总额数的百分之十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第 3 章 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 第 3 章 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8 第 29 条 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第 2930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 条 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
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 修订后条款内容
序号 序号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