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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6 16:20:36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4)第 12-06 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30 在河南
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1 人,代表股份 487,108,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6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42,50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0 人,代表股份 44,601,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2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补选王中军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484,004,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
对 2,2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5%;弃权 8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497,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419%;反对 2,2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39%;弃权 8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2%。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安玉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耀鹏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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