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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6:24:12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4-051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公司”)拟将 A 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3 个月,延期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止,即 A 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9 日。
除上述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公司回购 A 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
生变化。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和《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调整增加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10)。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月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304.3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08%,购买的最高价为 10.81 元/股、最低价为 6.46 元/股,已支付
的总金额为 2,302.79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本次延长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实施期限的具体说明
自 202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 A 股股份
方案以来,积极推动回购 A 股股份方案的实施。在实施回购期间,受假期及其他资金安排等因素影响,预计在原定的回购期限内,无法完成回购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积极响应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政策号召,并积极履行公司回购承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资金计划、股份回购进展等因素,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原回购方案
实施期限延长 3 个月,公司 A 股回购实施截止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止,
即 A 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9 日。
除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延长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除回购 A 股股份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延期回购 A 股股份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延长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 3 个月,公司 A 股回购实施截止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止,即 A 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9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5、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6、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七、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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