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12-06 17:12:02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4]第 ZG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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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核查专项说明 1-86 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相关问题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4]第 ZG2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于 2024年10月 25 日收到由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转交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申(再融资)〔2024〕第 245 号),针对问询函所涉及需会计师核查的问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核查,形成我们的相关判断,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注 1:本所对发行人 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2040号审计报告。
注 2:本所未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4年 1-6月期间的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或审阅程序,因此无法对上述期间的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与结论,对应上述报告期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发行人回复贵所问询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注 3: 报告期指 2021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年 1-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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