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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至2027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09 20:48:5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至2027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长期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3至2027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
第二条 本方案运用的奖励基金是指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及后续修订办法,公司计提的所属期为第四个5年期(2023年至2027年,以下简称“第四期 ”)的奖励基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
奖励对象是指具备资格参与本方案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三年担任副总助理级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三年担任国内、外市场大区总监、地区经理,销售业绩达到优秀评定标准,且在奖励对象名单与分配额度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前仍在营销条线担任同等及以上职务的一线市场人员;
(四)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三年派驻海外、从事海外市场业务工作,且在奖励对象名单与分配额度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前仍在海外市场的一线市场人员;
(五)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五年任职并经董事会认定的重要岗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研发及技术骨干人员;

(六)所属期内对公司发展与效益增长有重大贡献人员,重点奖励有重大原创性技术创新发明、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效益贡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管理创新、国内外市场开拓具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七)经董事会特殊认定享受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所属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奖励:
(一)2027年12月31日实际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刑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人员;
(三)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侵占、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
(四)公司经营业绩目标考核严重不达标,或个人述职评议较胜任及以下和涉及违规降职降级的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事项的人员;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期奖励对象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基金及持股的管理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管理
(一)董事会应在第三方机构将每年度奖励基金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三年内将股票对应的权益进行确认并分配完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总经理确定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奖励人员名单、分配系数、所持份额等,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分配系数与所持份额应根据奖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限、绩效表现、业绩贡献、已得报酬等综合考量确定;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由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设立指定受益对象的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持股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或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用于实施本方案;
(三)持股平台成立后,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所属年度为2023年-2027年的第四期奖励基金划转至持股平台员工持股专用账户,
原则上除按协议留存支付必要的费用之外,第三方机构应将其余全部奖励基金在十二个月内择机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四)第四期奖励基金合并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奖励基金所购买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奖励对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个奖励对象所获股份权益不包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
(五)本方案实行份额管理,奖励对象按所持有的份额参与奖励基金购买股票的分配与行权;
(六)持股平台专户的存续期内,股份表决权由持股平台设立、管理中的相关协议具体约定。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购股限制
第三方机构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入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融资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不予参与。
第四章 员工持股的分配与行权
第八条 本方案所称行权是指第三方机构按公司指令及协议规定的要求,按
奖励对象所持有的份额,将奖励基金购买的公司股票确权给奖励对象的行为。
第九条 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间内,奖励对象只享有持股平台内公司股票的
现金分红收益权,由第三方机构按公司指令分配给各奖励对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在2033年1月1日可行权归属于本人份额的50%;
其余份额在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分五年平均行权。若奖励对象在2033年1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可分五年平均行权其全部的份额。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未行权的份额不予以行权,
不予以行权奖励基金份额的再使用计划需报董事会另行批准:
(一)除因退休而离职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开公司;
(二)因重大工作失误、严重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由于受贿、索贿、贪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虽已退休,但退休后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有经公司同意的工作调动、因公
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未行权的份额可继续按规定时间行权。奖励对象意外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其未行权的份额可由法定遗产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获得奖励基金份额所需缴纳的税款由其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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