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0 08:00:3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
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4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6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1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1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13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1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15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第16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17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18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19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20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
一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21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22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23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24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第25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26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27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